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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筱成/教育工作者/家長會會長當孩子們進入國民基本教育的時候,關心孩子們的家長有甚麼方式可以更多參與和付出呢?其中有一個選擇是進入家長會,透過家長們的共識參與來協助學校與幫助孩子們。
進入的方式很簡單,基本上只要願意,勇敢自願舉起你的手,再上學期初由班級家長代表開始進入家長會委員,進而擔任家長會常委(家長會幹部)(選舉之前可以先認識周圍的家長,表達意願請他們都能夠支持,如果有機會自我介紹,也一定要表達想要服務的意志或是對教育的看法)。(有些學校有職務捐,請事先先了解,並衡量個人情況)
家長透過家長會參與學校事務因為有法源(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所以是一個直接關心和參與的管道,除了家長會本身的會務以外,其他可以參與的相關委員會如下(基本上家長代表一名通常都由家長會會長擔任,但是可由會長委任或是列席參加):
- 校務會議(教務處),學校相關事務討論的會議。
- 課發會(教務處),主要是針對學生課程進行審議的會議,於每一年的五月份跟一月份會開針對選下學期教材的會議,並且於寒暑假期間召開課程規劃審查會議。
- 教評會(教務處),是教師聘任相關審查或是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會議。
- 性平會(學務處),每學期期初至少會開會一次,討論學期相關規劃與課程,可於寒暑假期間先進行溝通,了解可安排講座的時間。
- 家庭教育委員會(輔導室),於學期初或學期中召開會議,可以進行家庭教育讀書會建議與舉辦親職講座。
- 營養午餐委員會(總務處),審核營養午餐相關事務。
家長可以對相關法律有一些了解,適時可以釐清一些在行政上面沒有注意到的地方,也讓校方更嚴謹看待。未來也會針對實際上發生過的情況跟大家分享,讓家長們更多了解參與實務的各個面向。
以下就提供家長參與的相關法規條文內容:
父母或家長有權參與、選擇、議定教育相關內容或議題之法律依據(謹列舉部份)。
一、(我國)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俗稱:兩公約)
第18條第4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二、(我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 (俗稱:兩公約)
第13條第3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三、[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第一號一般建議書]第26段兒童文化權:
『兒童作為文化價值觀代代相傳的承受者和傳播者,扮演最基本的角色』、『教育發展的根本目標是傳播和豐富共同文化及道德價值觀』、『教育必須在文化上是適當的...要有助於兒童發展其個性和文化認同,並能學習和理解所屬群體以及其他群體和社會的文化價值觀和作法。』
四、[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3項: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五、[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
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司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所主掌,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六、(我國)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第 20-2 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七、(我國)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 4 條 :
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
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
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第四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五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家長會參與相關法規條文
1. 性平教育法 第九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2. 九年一貫課程綱領
國民中小學校得依地區學生特質與需求選用合適之教材,但如為全校、全學年或全學期使用之自選教材應送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3.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十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4. 家庭教育法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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