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嚴謹科學定義「性別」才能真正落實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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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日報10697日刊載台東大學張如慧教授之〈性平三法 救人妙法〉,於倒數第二段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強調多元性別,擴大原有生理性別的定義,將性別認同、性別氣質、性傾向等都納入多元性別的概念中~」。這樣的現象,是「擴大性別定義與解釋」,非但是偏離聯合國與我國憲法就「男女性別實質平等」的規範,更是違背生物科學上的事實,甚至侵犯了兩性平等中女性的權益。

一、性別指男女是國際共識
 

首先,性別並沒有多元(意即沒有所謂的「多元性別」),特別不應有「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兩個元素。參考聯合國婦女權益組織(UN Women)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性別(Sex)」一詞的定義是指男女(如下圖),無論「生理性別(Biological Sex)」、「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男女平等(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men)」,沒有第二種解釋。


 


從醫學及科學角度,人類生理上只有男女二性的基礎分類,是基於染色體、性器官與賀爾蒙的客觀科學事實,縱然有少部分個案是屬於性染色體上的異常(發生率約四百分之一,如透納氏症、柯林菲特氏症等,目前有台灣性別不明協會爭取專屬於他們的權利與照護),但沒有任何生物科學上或國際組織上「擴大生理性別的定義與解釋」。
因此,性別只有男女兩性,並沒有多元,目前性平專家宣稱性別是多元是偏離聯合國與我國憲法就「男女性別實質平等」的規範,更是違背生物科學上的事實


二、性傾向不是性別
 
人民能會有不同的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這是屬於個人的特徵,與生理性別無關。一位有同性或雙性性傾向的人,生理上還是可以非常明確的區便他是男性或女性。換言之,性傾向不能排除具備有男女性別的生理特徵,需依據其生理性別歸類為「同」性戀或者「異」性戀,一位男同性戀者就是一位生理上的男性,一位女同性戀者也就是一位生理上的女性。科學上,性別認定是和性傾向毫無關聯的,奈何國內諸多「性平專家」竟然把性傾向當作一種性別,違背醫學事實也違背國際組織的共識。
 


三、Gender(性別氣質)並非性別



國際與社會科學上,確實有Gender一詞,目前翻譯成「性別氣質」或「社會性別」但兩種翻譯都沒有辦法精確地表達原文的意涵,甚至造成混淆(原文的定義如下)。
 












從國際定義出發,會發現 Gender 的定義還是以男女(WomenMenGirlsBoys)為基礎來發展,是故也沒有多元Gender 所代表是指男女族群之間基於歷史、文化及社會角色等因素而產生的不同「社會表徵」。  台灣客家女性的節儉美德即是一種屬於女性「(性別)社會表徵(Gender)」,而台灣蘭嶼達悟族人,男性專司漁業,女性專司農業,亦屬於達悟族群的「(性別)社會表徵(Gender)」。

在社會歷史與文化多樣化的今日,俱備同性或雙性性傾向之個人,當然也有不同於社會其他人士的「社會表徵(Gender)」。但這並不代表「(性別)社會表徵(Gender)」可以被解讀為「男女性別(Sex)分類原則」。把Gender 理解成「性別」不但是對原文定義謬論,也是翻譯上的混淆。

並且,依照聯合國婦女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中,「(性別)社會表徵(Gender)」的定義都是在說明「基於男女性別(SEX)」而導致的社會文化因素差異。社會性別(Gender)按照聯合國國際共識的分類,也是只有男和女(包含成年及未成年)
國內性平專家把Gender 理解成性別,甚至指稱為LGBT 或是 LGBTQIA 這樣子的定義很明顯國際定義不符。

四、性別認同不是性別

「性別認同」是自我對「性別」的認知,並不是性別,甚至,醫療文獻明顯說明:當「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一致的時是一種病–Gender Dysphoria(如下圖)。





每個人的sex一樣並不會改變,是刻在細胞的染色體上的事實,跨性別者所改變的是「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只是一種「(性別)社會表徵(Gender)」的認同,並男女本質上的改變,因此不能認定為「性別(Sex)」。


國內性平專家把「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視為「性別(Sex)」一部份,甚至在教科書中教導跨性別(如上圖),是一種藐視醫學專業,並且混淆「性別(Sex)」的真實內涵,也與國內醫學認知不合(如下圖)





五、錯誤的性別定義侵犯原來的「兩性平等」

法律制度上的「平等」是絕不可以追求「形式平等」為訴求,「平等」乃須建立於「認知男女二性不同」的「實質平等」上面;此亦是我國《兩性平等教育法》(2004年後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最原始的立法目標,如此,也才可以國際的兩性平等的定義接軌(如下圖)

 



舉例來說,女性勞工可享有兩個月的生產假而男性勞工僅有5日的陪產假,這當中的差別待遇並沒有違反男女平等,因為婦女生產後有坐月子且嬰孩有母親陪伴與哺餵的需要,男性的基本權利及人格尊嚴都沒有被貶低。
這是一種實質平等而非於「歧視」。 同樣,憲法規定男性有當服兵役的義務,而女性沒有,這是基於男性的生理上、運動上、敏捷性上普遍較女性佔有優勢,女性正要開始適孕的年齡承受當兵的壓力亦會影響子宮內膜的穩定與未來受孕,全世界僅有以色列女性需要當兵,這並沒有要貶低女性國民的能力與人格之意圖,因此不能說為「歧視」。

如果「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可以取代原始的男女性別(sex),將會使得法律與教育跟著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嚴重侵犯女權。以2017年蘇格蘭跨性別者Paris Green自認為女生為例,他(她?)進入女子監獄後,與多位女囚犯發生性關係(性侵?),如此對女權的侵害,是台灣法界樂見的嗎?

教育,應該是讓學童清楚認知「男女性別上的差異」及「於社會文化中男女性別角色不同之處」,而非混淆學童對性別(sex)的認知,並且假裝這是平等,甚至侵害女權。

政府與教育部也應當回歸憲法及聯合國基本人權框架,明確定義「性別」即是指男女性別;清楚界定「性別(SEX)」與「(性別)社會表徵(Gender)」兩專有名詞之區別;並且根據聯合國定義來正確翻譯「gender diversity」為「男女兩種生理性別在社會表徵呈現上的多樣性」,如價值觀、態度、文化背景、信仰、種族、性傾向及其他個人特質等」,而非性平專家學者所提之「多元性別」的謬譯。

願,平等,是真正的平等、實質的平等,且基於事實的基礎。而不是披著多元、包容的外衣,實則背離國際共識及科學事實的扭曲意識型態。

▲  國內目前性平法的定義嚴重錯誤與國際認知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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