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民法男女婚姻制度沒有違憲-並同性關係之認可亦無公共利益!
摘要: 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方林二位同性別婚姻戶政登記乙案,台灣民權團及守護台灣等「反對性解放文化團體」深表遺憾,並再次聲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並未有宣判民法男女婚姻制度違憲,另再次重申「認可同性別結合關係」除有混淆社會倫理之秩序外,更無公共利益之增進可言」。
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方林二位同性別婚姻戶政登記乙案審理結果,撤銷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部分,台灣民權團及守護台灣等「反對性解放文化團體」深表遺憾,並提出以下聲明及呼籲:
1. 台灣民權團及守護台灣……等「反對性解放文化團體」肯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案中有確保司法與立法權之分際,確認司法機關不得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
2. 然而,高等行政法院所言之「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被宣告違憲」則屬於對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錯誤見解。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清楚明載「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共同生活…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及第七條…意旨有違。」 大法官解釋並沒有針對「使男女二人締結之婚姻關係部分」做出違憲解釋,尚難有高等行政法院所言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被宣告違憲之事實。 (換言之,台灣男女婚姻制度乃係合憲合法及符合社會利益之民間習慣。)
3. 「男女婚姻」和「同志愛情關係」,兩者之間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男女婚姻本質上需要在姻婚中真實認知兩性(sex)之間的生理差異,進而學習在台灣社會中男女性別角色差異之間平等互重,並且台灣民間習慣更有要求夫妻雙方應共同分工擔負起未來血脈與家族延續的義務,父母是上天給每個孩子的第一對老師與榜樣(讓他從男女兩個不同觀點來看世界並且在其中,找到平衡與成長)學習互相互重兩性互信互重,才是真正落實性別平等的最小社會單位。
4. 民法男女婚姻制度的內涵乃是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為基礎,換成今天的白話,就是指「結合兩家族之血脈延續」,而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的永續發展仰賴的人民人數的持續替補,即是生小孩是國家最大的利益,故,當政府使用社會資源去登記及確認男女婚姻中姻親關係,乃是基於未來的生命有必要透過公共資源去協助照料,如:嬰幼兒的疫苗、婦女產檢、兒童健康檢查及未來兒童教育等。 而正是因為未來的經濟活動都是由下一代來進行,這是對社會公共利益有絕對益處的制度。
5. 兩位同性別人士的相愛,雖然是可以「歡慶」二人找到靈魂的另一半,並且「可以『部份』比擬」男女結合中親密關係,但實際上,同性別的結合和男女婚姻依然存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一對同性伴侶的相愛,並不需要在親密關係中真實認知兩性(sex)差異,也無法在其中學習落實兩性平等,更無需共同承擔下一代養育之責任,並在其中成為下一代兩性互重互信相處的榜樣,缺少自然下一代繁衍的可能,亦無公共資源介入的必要,更根本不關其他人的事。
6. 就作成司法院第748號解釋過程中,未依正常司法程序[1]及違背科學認定部分,台灣民權團及守護台灣等「反對左派性解文化團體」再次重申:
A. 司法權不得侵害立法權:憲法審理並無可「負負得正」之應用,同性別結合目前於法規範中尚未訂定,11位大法官是何可將「不存在之法規範」給予違憲判決及同時頒布同性別二人於二年後,即便在未完成修法之際,也可以辦理登記呢? 這乃司法權侵害立法權之豎立,視人民的智慧如無物。
B. 大法官不能迴避實質科學證據之審查:憲法法庭違憲審查採用「較嚴格審查標準」乃是將舉證義務過嫁給主管機關,然而依照法理,此舉仍應由大法官對於原告是否符合「特殊弱勢族群」做出實質審查。 但是,本案六位鑑定人均為法學專業,僅針對「是否應採用較嚴謹審查標準」作出鑑定,更未傳喚醫學與社會科學專業學者,就同性性傾向族群之個人特徵,如:是否為科學所支持的天生、是否屬於科學上所謂的「不可改變(immutable)之特徵」及有否足夠證據支持相關族群乃是否屬於歷史文化及現實政治的弱勢作出科學鑑定。11位大法官草率基於「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病」就認定等同具備「不可改變之個人特徵」,根本就是藐視人民科普能力。
C. 大法官須就公共利益部分進行實質審查:憲法第22條後半及第23條就人民權利自由都有明文審查要件,即人民之自由權利,除非沒有妨礙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使得保障(憲法第22條),並法律除非乃屬於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外,尚不宜以規範之,然而在司法院第748號審理過程中,卻毫無攸關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審查,完全是貶低人民閱讀憲法之能力。
7.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將婚姻的內涵篡改為「二人之間的親密關係」是無視傳統及過往婚姻社會功能性的解釋,以11位大法官的定義為全民之婚姻定義,這是赤裸裸地違背憲法以民為主的絕對精神,是司法的獨裁,是權威時代的復辟! 民主時代的台灣應當以人民意思為基礎,我們呼籲人民必須嚇阻政客與司法官的恣意妄為,台灣的婚姻,理應由台灣的人民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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